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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刘某于2004年5月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领取了从事烟、酒、副食经营的个体营业执照。2004年10月,刘某购进了伪造厂名、厂址的白酒经销,被景县工商局立案查处。经查证,刘某以80元/件的价格购进该批白酒20件,以90元/件的价格销售了15件,获利150元。景县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等合法要求,景县工商局随即对刘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景县工商局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处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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