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于2001年2月10日提出申请并于2002年3月20日获得一项新产品方法专利。2002年5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获得赔偿2000元;2002年9月8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许可合同,该合同允许丙公司在3年内享有使用该专利方法的权利,甲公司由此获得实施许可费2万元;2002年9月15日,丁公司向专利局请求认定甲公司的该专利无效,理由是其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在某省公开使用过。专利局经查证属实后,于2002年12月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有证据表明:甲公司当时并不知道该专利方法被公开使用过。 请问: (1)乙公司已经赔偿甲公司的2000元是否可以因该专利无效而要求返还,为什么? (2)丙公司已经交付的专利实施许可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为什么? (3)假定甲公司于2002年4月知道该专利存在争议,仍起诉乙公司侵权且获得赔偿金2000元。对此赔偿金,乙公司能否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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