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马某于2000年与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的“拆迁回迁协议”规定:新兴房地产公司为了在马某住房所在地从事经许可开发的商住房建设,需拆迁马某家三间平房,故给予马某如下补偿:(1)准许马某在新房(牡丹园)建成后回迁:(2)马某回迁后,安置在为其预留的B栋101室、102室居住;(3)马某可获得回迁房的产权,新兴公司不再另行支付拆迁费。 2002年4月初,新房建成,新兴公司却通知马某,101室已安排周某居住,希望马某改迁102室和103室。马某不同意换房。双方几次协商不成,马某于4月中旬强行搬进101室和102室,并在101室和102室周围砌了一道围墙。将围墙门开向楼房的背面。新兴公司则以不换房就不给办理产权证相威胁。由于一楼正门被围在马家围墙内,其他住户虽可由大厅的电梯上下,但逢停电或有大件物品需经楼梯上下时,却面临“无路可走”的窘境。为此,其纷纷要求新兴公司解决与马某的纠纷或另行建造楼梯。新兴公司认为自己只是开发商,牡丹园已交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住户之间有什么纠纷应自己或通过物业管理公司解决。住户们遂又找物业管理公司交涉,但该公司也以纠纷是在其接管之前就已发生,自己只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管不了开发、动迁的事情为由拒绝插手。无奈之下,住户们决定起诉到法院解决通行不便的纠纷。(南京大学2005年研) 请问:本案所涉纠纷的性质是什么?应当如何解决该纠纷?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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