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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我方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该条款。但某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遂根的规定装运出口。当结汇单据交到开证行时,开证行以开证人认为单据不符不愿承付。请问:①银行拒绝付款有无道理?②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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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外国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为我国,为保证款项的回收,应议付行的要求,我方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请问:①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②对此。晴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 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中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请问:①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否合适?②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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