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奴隶制的辩论中,林肯在笔记中写道:“不管甲怎样确证他有权奴役乙,难道乙就不能抓住同一论据证明他也可以奴役甲吗?你说因为甲是白人,乙是黑人。那么,就是以肤色为依据喽。难道肤色浅的人就有权去奴役肤色深的人吗?那么,你可要当心,因为按照这个逻辑,你就要成为你所碰到的第一个肤色比你更白的人的奴隶。你说你的意思不完全是指肤色吗?那么,你指的是白人在智力上比黑人优异,所以有权去奴役他们吗?这你可又要当心,因为按照这个逻辑,你就要成为你所碰到的第一个智力上比你更优异的人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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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被盗,这家人在追赶的过程中把贼击倒在地,并扭送保长处。保长把贼捆绑起来,又带上镣铐,解送官府。走在途中,贼死了。郡府要惩办保长把贼捆绑整死的罪。案已结审,录事参军杨某看完检验书说道:“该贼是被背后追杀的人击伤致死的。因为贼的左胁下有一处致命伤,长1寸2分,伤痕中还有一条白道,这肯定是被背后追杀的人击伤致死的。”杨某传来了那个追贼的人,弄清了情况,他又要来了那根打贼的棍子,果然棍子的一端有一个裂缝,证明贼身上伤痕中间的白道,就是棍子的裂缝形成的。所以,贼的死并非保长整死。于是保长免于治罪。
论证方式正确,论题是否必真?论证方式不正确,是否必假?
华佗并未为关羽刮骨疗毒。据史料记载,关羽刮骨疗毒是在樊城“水淹七军”之战中。但樊城之战是在建安二十四年(公元219年),而华佗在建安十二年就被曹操杀了,他又怎么可能为关羽动手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