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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建中三年(782)唐德宗颁制,“禁人酤酒,官司置店,收利以助军费”。……天圣七年(1029)修订的《天圣令》卷三十《杂令》第十条云:“诸州界内有出铜矿处官禾置场者,百姓不得私采。金、银、铅、锻、铁等亦如之。西北缘边无问公私,不得置铁冶。自余山川薮泽之利非禁者,公私共之。”自此,禁榷。收入在北宋前期财政中所占比重与两税已经相当,成为宋朝财政岁入的主要部分。……《宋史》云:“初,官既榷茶,民私蓄盗贩皆有禁,腊茶之禁又严于他茶,犯者其罪尤重,凡告捕私茶皆有赏。”景祐(1034—1038)中,叶清臣上疏曰:“山泽有产,天资惠民。自兵食不充,财臣兼利,草芽木叶,私不得专,一切官禁,人犯则刑,既夺其赀,又加之罪,黥流日报。”至南宋绍兴年间,有关盐茶专卖的律令和诏令多达八千七百多条,由此全国通行的“海行(宋代全国通行的法律称为‘海行法’)私盐法”与京西路茶盐法等地方特别法结合起来,共同组成了宋代的专卖法体系。——戴建国《唐宋专卖法的实施与律令制的变化》材料二:嘉道之际,康乾盛世走向衰落,“经世致用”学风蔚然再起。经世派为顺应清代商业力量的不断积累和活跃的趋势,针对漕运、盐政因国家一手包办而弊端丛生的问题,在漕运和盐政中引入了“私商”,充分发挥了私商和市场的作用。19世纪50至60年代,新兴洋务派力图利用逐渐成长起来的新式商人的经营管理和资本充裕的优势,将其有效组织起来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但无论是商承体制还是督办体制,其政策取向始终在官、商两极摇摆,商人希求“官助”而排斥“官督”,官员则谋划“招商”而无心“助商”,由此双方没有寻找到一个能够真正实现优势互补、劣势互祛的“均衡点”。19世纪末20世纪初,清廷统治岌岌可危,统治者的“新政”在经济领域回应了重商思想的制度化诉求:一方面须有政府机构予以主持,另一方面要求律法予以规范和保护。其重要成果就是“商部”的创设和《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的颁布,它们宣布了一种依靠准则管理的经济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个人合理私利与产权,并试图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这些新变化使重商思想进入一个商人自我认同和群体自觉的阶段,强政府、弱民间的社会结构出现了错动。——線文《传统语境下的“发展经济学”:略论晚清重商思想的分期与演变》根据材料二,简述晚清时代重商思潮的演变及其原因。结合所学知识谈谈对唐宋到晚清经济制度和思潮变化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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