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B公司是一经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实施其制定的《专卖店有奖消费活动指导意见》(《意见》),并授权在全国的各专卖店按该指导意见销售其产品。《意见》制定了三种奖项,即“即开奖(15、8元)、当日区域奖(3000元)、当日区域鼓励奖(3000元)”,其营销方式是:“消费者”必须经“先期购买者”介绍购买158元/份的产品后,才能取得获取保健品公司制定的三种奖项的资格和介绍其他人员购买的资格,同时“先期购买者”因介绍他人加入可获得15、8元的即开奖。“消费者”自己购买产品数量越多,或介绍他人购买产品越多,所获得的奖项应越多,因而获得的奖金就越多。各专卖店需将其每日的“销售”款项汇入公司指定的帐户,然后B公司按照各专卖店报送的消费情况统计表,将“消费者”应获得的“奖金”通过银行卡直接汇入“返利”。王某自2015年4月25日取得B公司专卖店授权后,即在Y县按照《意见》的“营销方式”销售产品,仅一个月时间就先后介绍(发展)500余人参加“有奖消费”活动,收取并汇入B公司指定的帐户款额累计达200余万元。此案的违法行为符合以下哪一种?()
A.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B.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C.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D. 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