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协和金融实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11月上旬筹建,并向某市股份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提交了申请开办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章程。1998年3月6日,某市股份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讨论,中国人民银行某市支行参加了会议,并明确表示支持和同意成立某市协和金融实业有限公司。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某市支行也给予批准。同时,根据该人民银行的文件,该市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先后同意成立市协和金融实业有限公司,并发给许可证。根据这些许可证,某市协和金融实业有限公司开始办理储蓄、贷款等金融业务。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某省支行认为,某市协和金融实业有限公司未经省级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展金融业务,属于扰乱该市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处以200000元的罚款。某市协和金融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其开展金融业务经相应的行政机关批准,如果违法,则批准机关应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某市机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某市支行被该省支行撤销,某市股份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也被某市政府撤销。若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则被告是()
A. 某市政府
B. 中国人民银行某省支行
C.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
D. 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