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天津某区居民王某经朋友赵某介绍,与李某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面积为60平方米的临街房屋出租给李某开办游戏厅,月租金2000元,开办游戏左的一切责任由某承担,与王某无关,李某先支付2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7、8月的租金,但以后未再支付。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封。后王某多次催要9月到12月的租金,李某皆置之不理,2003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签订合同前,已明知李某租用房屋是开办游戏厅赌博用,王某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李某、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律,二人各自的行为性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