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男,1981年7月生,于1997年6月20日(当时其未满16周岁)盗窃他人财物9万余元,一审法院于1997年9月4日开庭审判,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二审于1997年10月13日进行(此时新《刑法》已生效),新《刑法》规定不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问新《刑法》此项规定对陈某案是否具溯及力?
A. 不具溯及力,因陈某的盗窃行为是1997年6月20日,此时新《刑法》未生效,应依行为时法
B. 不具溯及力,因阵某案已于新《刑法》生效之前(1997年9月4日)审结
C. 具有溯及力,因对陈某判的刑太重
D. 具有溯及力,因上诉期间判决书还不具有终审效力,且新《刑法》规定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对此案来说是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