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民营造纸企业为尽快占领西南市场,拟在西南某县建一座中型造纸厂,在与当地县政府签订三项协议后,即办理了有关招标活动的审批手续,由于无初步设计,就以暂估工程总价的方式进行施工总承包,因工程资金来源尚未完全落实,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在资格预审中,业主重点审查施工单位有无垫资能力。共有七家施工单位通过了预审,获得投标资格。 在投标日期前10天,业主以书面形式修改了工程范围。有一投标单位提出异议,被取消投标资格。 在投评标过程中,A公司因报价最低,低于成本价30%,然而又因称其垫资能力强,被业主选中,遭到评标专家的一致反对。B公司虽报价合理业绩好,施工能力强,而标书中垫资要求条件苛刻而遭业主否决。最终选择了资金状况一般,报价较低,业绩虽然较弱,但同意业主垫资条件的C公司。 C公司施工中,一台油浸电力变压器安装时,由于未按程序施工,在整体密封试验时发现漏油现象。 投标前,业主取消一投标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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