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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以总承包模式承包了国家重点能源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土建及安装施工,由业主负责提供管道主材及其防腐保温后的半成品、站场进口特殊阀门、机组的采购,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其余机械设备和管件及其他材料。为了提高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业主要求管道的防腐层流水作业和管件热煨弯头在制造厂完成并驻厂监造。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由于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漏定了两台风机和5km电缆、现场按图制作的非标设备尺寸误差过大与其他设备无法连接、地脚螺栓孔错误较多等,致使工期拖延。 事件2:由于进口阀门不能及时到货安装,承包商项目部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自行购置了具有相同性能和参数的国产阀门并进行安装。监理工程师发现后下令停止该阀门安装工作。 事件3:工程后期,为赶工,总承包商采用增加人力、机具、加班加点,并决定节假日干部义务劳动;采取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和单机试运转同时进行;并缩短每台设备的单机试运转时间等措施,终于按期完成任务。 事件2中,总承包商是否可以自行采购背景所述的特殊阀门?若自行采购应履行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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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中标某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扩建工程,合同工期10个月,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工程主要包括沉淀池和滤池等现浇混凝土水池。 拟建水池距现有建(构)筑物最近距离5m,其地下部分最深为3.6m,厂区地下水位在地面下约2.0m。 A公司施工项目部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含有现浇混凝土水池施工方案和基坑施工方案。 基坑施工方案包括降水井点设计施工、土方开挖、边坡围护和沉降观测等内容。 现浇混凝土水池施工方案包括模板支架设计及安装拆除,钢筋加工,混凝土供应及止水带、预埋件安装等。在报建设方和监理方审批时,被要求增加内容后再报批。 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混凝土供应商未能提供集料的产地证明和有效的碱含量检测报告,被质量监督部门明令停用,造成两周工期损失和两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件2:考虑到外锚施工对现有建(构)筑物的损坏风险,项目部参照以往经验将原基坑施工方案的外锚护坡改为土钉护坡;实施后发生部分护坡滑裂事故; 事件3:在确认施工区域地下水位普遍上升后,设计单位重新进行抗浮验算,在新建池体增设了配重结构,增加了工作量。 分析并指出事件2在技术决策方面存在问题。

卓越公司为达到“零事故率”的生产目标,公司特意组织一个项目小组来制作一个工作安全的小册子。公司任命刘先生为此项目的负责人。刘先生对此做出了下面的项目阶段安排:阶段1:项目分析和具体参数—2005年3-5月阶段2:资源计划—2005年6月阶段3:任命设计小组并布置工作—2005年7月-2005年9月阶段4:撰写和设计小册子—2005年10月-2005年11月阶段5:出版小册子和项目收尾—2005年12月项目在实施中遇到了几个问题,在阶段1中,有两个部门对于调查问卷的反馈意见很不理想,但这一点通过其他部门的良好反馈而得到了弥补。在阶段2中,团队中的一个成员辞职。第4阶段的问题更多,因为工作安全小组对于第一个草稿感到不满意,拖了一段时间,致使编写工作超出预计的时间。最后不满意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但使得成本超出了预计的范围。令刘先生高兴的是,尽管项目拖后了一个星期,增加了一些成本,但他还是设法控制住了其他大多数的成本开支。在项目的收尾阶段,公司对这个项目进行了验收,项目通过了PCT测试,领导和员工对小册子反映也都很好,大家普遍认为该小册子能对公司的工作安全管理有所贡献。不属于这个项目的项目关系人的是()。

A. 团队成员
B. 刘先生
C. 政府官员
D. 参与调查的部门

1998年5月,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兽药厂购迸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从外表看,药品的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J厂的代表人表示: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2年内出现质量问题,J厂愿负一切法律责任。H兽药门市部的工作人员信以为真,没有索要质量检验合格证。5个月之后,A县农牧渔业局兽药监督员发现该批兽药质量不稳定,即取走50支送省兽药监察所检验。检验结果是:该批青霉素钾含量为标示量的80%,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属劣质兽药。10月20日,A县农牧渔业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H兽药门市部经销的10万支80万单位的兽用青霉素钾为劣兽药,并作出处罚决定: (1)没收未出售的4.5万支兽用青霉素钾; (2)没收销售劣兽药非法所得3万元; (3)罚款1万元。 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A县农牧渔业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 (1)劣药是J兽药厂生产的,购买时J厂保证质量合格,并说2年内如发现质量问题,J厂负一切责任。因此,应处罚生产厂家J。 (2)不处罚生产劣兽药的厂家,只处罚销售劣兽药的门市部,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显失公平。 在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

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未持有A公司股票。 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公司报告。 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为此,2007年2月12日,丙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下列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 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公司报告
B. 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1万股股票,并向公司报告
C. 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D. 甲可以获得股票买卖所得收益
E. 甲出售A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甲和乙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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