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元,依法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派本企业车辆将收购的玉米运回,途中因管理不善毁损了20%。(2)购进一批A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000元、增值税额765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2500元。本月将已验收入库的该批A货物中的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5000元.20%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3)本月生产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作为本企业职工福利发放。(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一台机器(购进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含税销售额32440元。(5)当月收取B货物(非酒类)包装物押金25740元,罚没B货物包装物逾期押金12870元。已知,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A货物和B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生产的新产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利润率为10%,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针对业务(4),该企业的下列计算正确的是()。
A. 应纳增值税=32440×4%÷2=648.8(元)
B. 应纳增值税=32440÷(1+4%)×4%=1247.69(元)
C. 应纳增值税=32440÷(1+4%)×4%÷2=623.85(元)
D. 应纳增值税=32440÷(1+17%)×17%=471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