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10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8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8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8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
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4.若乙公司将其8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戊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2006年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国务院作了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汇报,并建议转发各地区、各部门,其中还提出了相关应对措施: (一)落实清收利息目标责任制,加大收息力度。(二)建立企业欠息档案和账户查询中心,实行企业欠息大户披露制度。 (三)改进金融服务,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四)加强企业信用观念,规范企业转制行为,严禁违反规定减息免息。(五)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切实改善信用环境。 (六)加大对违规欠息案件的查处力度。
某省国家税务局在2013年4月对食品生产企业2012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稽查,根据计划部署,要求各个相关企业于2013年3月底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所在县(或市)税务稽查局。 2013年2月18日某县食品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找到信达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张鑫,要求对企业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代理审查,出具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代为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同时表示此项业务的报酬可以不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而直接付给张鑫个人。 按照注册税务师执业的有关要求签订协议后,张鑫及其辅助人员于2013年2月18日~2013年2月28日对该食品生产企业2012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超市经常从农民、集贸市场的小商贩处购进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问题: (1)此项业务张鑫能否个人收款?并简述理由。 (2)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缴纳中存在何种问题? (3)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要求张鑫在鉴证报告和自查报告中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予反映,张鑫在执业时应如何处理? (4)如果张鑫在代其出具自查报告和鉴证报告时未如实反映上述问题,造成食品生产企业少纳增值税,双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