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请分别论述为什么在“不能抗拒”、“不能预见”和“紧急避险”情况下造成损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据《楚天金报》报道:湖北省交警总队曾发出一则通告,通告称,针对车匪路霸犯罪案件在湖北省个别地方重新抬头现象,群众制服和打死正在抢劫作案的车匪路霸不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还将视情况给予1000—10000元重奖。运用刑法总则的规定及有关原理,对交警队的规定进行评析。
某甲之母身患绝症,十分痛苦,希望早日死亡。某甲多次请医生某乙为其母注射毒药,但被某乙拒绝。后来某甲对某乙说:“决不透露此事,一切后果由我负责。”于是某乙为某甲之母注射过量毒药致其死亡。某法院认定甲、乙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宣告无罪。对此应如何评价?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处罚
A. 从轻
B. 减轻
C. 免除
D. 减轻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