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例分析
2006年12月31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借款2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6月30日,借款用途"用于购买原材料"。当天A银行与C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C公司为该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2006年12月31日A银行向B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同日B公司将该笔2000万元转到D 公司,D公司又转到B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偿还A银行2474.081449万元借款。而D公司与B、E公司均元任何业务关系。借款到期后,B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C公司认为B公司在借款合同中虚构借款用途,以"购原材料"为名,行"归还其他公司贷款"之实,借贷双方隐瞒事实真相,使C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保证合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 A银行与B公司是否构成恶意串通骗取保证?
(2)C公司应否对B公司本案2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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