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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男,48岁,××海关关长。 陈某上任××海关关长不久,经朱×(男,35岁,××海关工作人员,陈某的下属)牵线,认识了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方××。为了少交税款,方××通过朱×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陈某共收受方××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5万余元、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美元1万元。朱×收受方××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1998年9月至2000年6月间,陈某明知方××所在公司不符合从××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方××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税进口的20余万吨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对陈某、朱×、方××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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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下半年,由某地三九物流公司和英和物流公司找到某第三方物流公司,请该公司作为它们的"二级代理商"为其代办某化工有限公司的铁路、公路运输等物流业务。获此信息后,该公司认为此项目本公司就能胜任,不应坐失良机,应抓紧时间去投标。于是该公司立即起草自荐信函,并通过邮政寄发给某化工有限公司,希望能直接为他们提供物流服务。然而此时,该化工有限公司的物流代理招标工作已进入了第三轮。早在第一轮招标时就有13家国内外物流管理和物流实体公司参与竞标,其中有9家进入第二轮竞标;第二轮以后只剩4家企业闯入第三轮。上述的英和公司则幸运过关,进入第三轮。英和公司为了取得此轮竞标的胜利,才找到该公司作为其合作伙伴。作为物流实力雄厚并拥有丰富物流实践经验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虽然做出了迅速反映,及时地起草了自荐信函,但最终还是失去了这次机会。请回答下列问题:

李强与某些玩具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工作合同,从事玩具的销售工作。合同中有一个条款约定:“鉴于销售人员经常出差在外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女性员工,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合同对销售人员的收入方式也做了规定,公司对销售人员采用销售提成方法进行激励,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收入10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后,销售人员将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的15%提取佣金比例,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则不能领取1分钱。由于李强急需一份工作,因此毫不犹豫地在合同上签字了。但不久,李强男朋友的单位正筹集家属楼,为了能分得住房,李强与男友结了婚。而因为筹办婚礼,李强有2个月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基数,因此,李强在这2个月也没有从公司拿到1分钱,李强认为公司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要求公司支付这2个月的工资,而公司则认为李强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基数,不予支付工资是合理的,甚至考虑到李强结婚不符合公司和李强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和李强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根据公司与李强签订的协议,公司有权与李强解除劳动合同
B. 因为李强没有完成协议中规定的销售基数,所以李强要求公司支付2个月工资不合理
C. 公司与李强签订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D. 以上都不正确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 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 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 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 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海天公司、利亚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同为金海公司的子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有关资料如下。(1)金海公司于20×2年1月1日取得利亚公司的控制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为利亚公司的母公司。购买当日利亚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100万元,差额由一项固定资产形成。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20×2年利亚公司利润表中列示的净利润为42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为180万元,综合收益总额为600万元。除上述因素影响外,利亚公司当年未发生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事项。(2)20×3年1月1日,海天公司以一项日常生产用设备以及1000万股普通股作为合并对价取得利亚公司80%的股份。该项设备的原价为7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合并当日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发行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合并当日每股公允价值为2.5元。海天公司为发行普通股支付佣金、手续费共计50万元。(3)20×3年5月2日,利亚公司宣告分配20×2年度现金股利400万元,20×3年5月20日利亚公司发放上述股利。(4)20×3年度利亚公司实现利润400万元,当年因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加其他综合收益50万元。(5)20×4年5月10日,海天公司将其持有利亚公司股权中的25%对外出售,取得价款750万元。 要求:(1)编制海天公司上述事项(2)~(5)的相关会计分录。 (2)若合并日以前海天公司、利亚公司无关联方关系,编制海天公司取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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