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2×11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 (1)1月1日,甲公司接受乙公司以一批原材料进行投资,双方签订投资合同约定该批原材料的价值为100万元,但是该批原材料在当地存在活跃市场,市场价格仅为80万元。甲公司于当日收到该批原材料,并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甲公司另支付运输费1万元(税法允许按照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人员差旅费0.2万元。 (2)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50000万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400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假设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 (3)12月31日库存商品M,账面余额为500万,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库存商品M中,有40%已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价款为230万元;另60%未签订合同,按照一般市场价格预计销售价格为290万元。库存商品M的预计销售费用和税金为25万元。 要求:
查看答案
搜索结果不匹配?点我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