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17年度财务报告于2018年4月15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3月25日完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5日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1)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成本为8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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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假定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主要从事机器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除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外,甲公司其他相关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且折旧或摊销方法、折旧或摊销年限、预计净残值等均与税法规定相同。甲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甲公司2017年实现利润总额4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1)自3月1日起自行研发一项新技术,2017年发生研发支出共计50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60%,40%为研发人员薪酬),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支出1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支出300万元,研发活动至2017年底仍在进行中。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资
甲公司和乙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016年5月10日,乙公司的客户(丙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乙公司赔偿损失200万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法院尚未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在向法院了解情况并向法律顾问咨询后,乙公司判断该产品质量诉讼案件发生赔偿损失的可能性小于50%。2016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案件作出判决,乙公司对丙公司产品质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自建一条生产线,与该生产线建造相关的情况如下:资料一: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专门用于筹集生产线建设资金。该公司债券为3年期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面值为3 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发行价格为3 069.75万元,另在发行过程中支付中介机构佣金15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 919.75万元,实际年利率为6%。资料二:甲公司除上述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