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纺织厂于2003年1月与赵某、钱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签约不久,赵某生重病,A厂认为赵某身体不好,不能达到所在工作岗位对身体健康的要求,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决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赵某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2003年5月,钱某被人揭发后经A厂查实:他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得到会计工作岗位,伪造了本科毕业证和注册会计师资格证,而A厂在当时的招工简章中明确要求:会计岗位需会计专业本科毕业且为注册会计师,A厂以钱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A纺织厂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