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赵某夫妇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夫妇参加某旅行社组团到桂林旅游,合同对旅游行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均有具体的约定,时间为7月25日至30日,付团费共计4200元。7月28日,在按约定游览漓江时,因地接社委派的导游员王某对其服务的内容、标准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并与全陪串通,欺骗误导客人消费,将与赵某夫妇约定的“漓江精华游”更换为私自冠名的“漓江精华段游览”,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第二天,赵某夫妇在该地接社的统一安排下,游览叠彩山过程中,导游没有陪同,赵某返程时不慎摔伤,医院为他开具了建议休息4个月的诊断证明。赵某夫妇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2000余元,误工费3000余元。旅行社认为,赵某摔伤不是因旅行社存在过错造成的,拒绝赔偿。赵某夫妇与某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有效的理由是()。
A. 当事人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B. 意思表示真实
C. 不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
D. 标的的确定和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