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1、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花旗银行。我中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患者男,48岁。入院诊断肝硬化代偿期,入院次日出现呕血、黑便现象,医嘱要求暂禁食,并记录24小时排出量,记录项目正确的是
A. 唾液、汗液、大便、尿量
B. 呕吐液、大便、尿量、汗液
C. 唾液、大便、尿量、痰液
D. 唾液、大便、尿量、呕吐液
E. 胰液、胆汁引流液、大便、尿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