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均为某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召开的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由于意见相左,四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阻无效,甲、乙将丙、丁二人打成轻伤。事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另一被害人丁参加诉讼,丁接到通知后没有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且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有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甲予以宣判。宣判后,丙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打伤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丁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则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有:()
A. 丙对乙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 丙对乙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丙可以对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 丁对甲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 丁对甲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丁可以对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