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切实防止丢失和泄密
B. 公安、司法等有权机关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查阅人提供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持有县(含)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经兴业银行法律室(未设法律室的行处经办公室)初审报行长(主任)批准,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查阅,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所需的取证,可以抄录、照相或复印,但不得将原件抽出借走
C. 外部查阅会计档案应建立查阅记录注明查阅结果,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内部查阅可以不登记
D. 各营业机构只能按规定受理兴业银行客户、检查部门、司法部门查询或调阅兴业银行账户情况的请求,不得受理查询他行有关会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