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冯某组织同性卖淫、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对“卖淫”的理解产生分歧,从而在冯某是否构成犯罪上发生了争议、法官甲认为,同性之问进行性交易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卖淫,立法者设置此罪之旨意,就是因为该行为为社会丑恶现象,有伤社会风化; 而同性之问卖淫同样有伤社会风化,应当为刑法所禁止,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就是如此、法官乙认为依据词源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卖淫是男女异性之问进行的钱财与肉体的交易,同性之问无“淫”可卖,因而同性之问进行性交易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卖淫、并且《刑法》中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冯某的行为难以定罪,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法官甲对《刑法》第358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B. 法官甲对《刑法》第.358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C. 法官乙对《刑法》第358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文义解释
D,虽然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多种,但是法官经常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