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118条)
A.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B.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C.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D.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E. 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