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引水渠工程长5km,渠道断面为梯形开敞式,用浆砌石衬砌。采用单价合同发包给承包人A。合同条件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合同开工日期为3月1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土方开挖工程量为10万m3,单价为10元/m3。合同规定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变化超过20%时,属于变更。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要点事项: 1.项目法人采用专家建议并通过专题会议论证,拟采用现浇混凝土板衬砌方案。承包人通过其它渠道得到信息后,在未得到监理人指示的情况下对现浇混凝土板衬砌方案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工作,并对原有工作(如石料采购、运输、工人招聘等)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由于其它原因现浇混凝土板衬砌方案最终未予正式采用实施。承包人在分析了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基础上,向监理人提交了索赔报告。 2.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规定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了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得到监理人的批准。但是,由于6、7、8、9四个月为当地雨季,降雨造成了必要的停工、工效降低等,实际施工进度比原施工进度计划缓慢。为保证工程按照合同工期完工,承包人增加了挖掘、运输设备和衬砌工人。由此,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了索赔报告。 3.渠线某段长500m为深槽明挖段。实际施工中发现,地下水位比招标资料提供的地下水位高3.10m(属于发包人提供资料不准),需要采取降水措施才能正常施工。据此,承包人提出了降低地下水位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同时,承包人提出了费用补偿要求,但未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拒绝补偿的理由是:地下水位变化属于正常现象,属于承包人风险。在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了暂停施工的做法。 4.在合同实施中,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土方开挖工程量为12万m3,经合同双方协商,对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的工程量按照调整单价11元/m3结算。工程量的变化未发生39.6款规定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 第一条所述情况,监理人是否应同意承包人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