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一起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为300万元。2015年3月6日,法院对该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5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不再上诉。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5年3月31日,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事项导致甲公司20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项目“期末余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为()万元。
A. 150
B. 13.5
C. 15
D.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