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描述 本工程为金佛山天星小镇融资建设项目三标段,位于南川区金佛山天星大酒店东侧,施工总建筑面积约为12000m2。根据本工程的现场实际情况,由我公司修建的三标段位于本工程三个标段的端部。 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应急防范工作是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事故,要加强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管理工作。项目部贯彻落实“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方针,建立健全了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发现火险隐患,立即消除;一时无法消除隐患,进行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同时,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由监理、业主共同参加的消防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日常防火检查、明火督察工作,保证一旦有火警,在可以扑灭的时限内发觉和消除。细化各部位防火要求及消防措施,确立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目标,成立应急小组,落实职能组职责。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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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国木构架建筑体系单体平面和组群布局的构成形态和主要特点。
ABC是一家拥有52个分店的零售商,其市场部的责任是: 进行市场调查; 33建议新分店的开业地点; 订购产品并决定产品的零售价格; 针对每类产品进行促销和广告宣传; 决定特殊销售商品的价格。 市场部对每类产品都设有单独的产品经理。市场部经理为每位产品经理提供一个采购预算。为了让产品经理更加了解自己负责产品的相关知识,并与供应商建立良好关系,公司在各类产品间对产品经理并不实行轮换。市场部的一个小组负责市场调查。 除了订货和定价,产品经理还决定产品交付的时间和方式。产品都统一运送到配送中心,在那里验收产品,在产品上标明零售价,并且将产品分配送至各商店。通过扫描收据验收文件,经扫描商品的编号应与贴在产品上的价格标签一致。产品一般在配送中心放置12至72个小时,然后用卡车送到每个商店。由于收货在配送中心进行记录,因此公司发现没没有必要在每个分店都设置验收职能。 公司根据每个产品经理所负责产品销售量和净利润对他们进行综合评估。很多产品具有季节性,个别分店经理可以要求将季节性产品“处理”来为下一季产品腾出空间。 上述说明中存在的一个控制缺陷是()。
A. 分店经理可以要求将有些产品处理,这样会影响对个别产品经理的潜在业绩评估
B. 产品经理能与供应商协商采购价格并制定售价
C. 根据产品类别生成的净利润总额来评估产品经理可能导致不当行为
D. 单个分店中没有设置验收职能
患者男性,57岁,因“反复咳嗽、咳痰、气喘20余年,加重伴间断发热20余日”来诊。患者20年前因受凉后出现咳嗽、咳痰、气喘未予重视,此后上述症状每遇冬春季节或受凉后反复发作,给予抗炎、平喘治疗后好转。20日前受凉出现咳嗽、咳黄痰(量少不易咳出),伴发热,体温最高38℃,无寒战,乏力明显,自服“感冒药、罗红霉素”等药物后症状未减轻,反呈进行性加重,活动后出现气喘,并于痰中带少量鲜血来就诊。就诊前1日胸部X线片:双中下肺野纹理增多、模糊呈间质性改变,右中肺不规则模糊影,双上肺透亮度增加,右上肺及肺尖呈包裹性改变,其内可见液平,右侧膈胸膜粘连;血常规:白细胞20.84×109/L,中性粒细胞0.82,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血脂正常。门诊以“右侧液气胸,双肺间质纤维化并感染”收入院。患者吸烟40余年(每日3包),饮酒20年(每月250g)。查体:体温37.6℃,脉搏102次/分,呼吸23次/分,血压100/70mmHg(1mmHg=0.133kPa);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大量湿啰音。初步诊断:双肺间质纤维化并感染,右侧肺脓肿?右侧空洞型肺结核?慢性支气管炎。给予二羟丙茶碱平喘,氨溴索化痰,抗菌治疗给予左氧氟沙星,1日后调换为莫西沙星加三联抗结核药(异烟肼+乙胺丁醇+吡嗪酰胺)治疗。如果患者的痰培养结果为铜绿假单胞菌,使用喹诺酮类联合氨基糖苷类或β内酰胺类进行治疗,首选的喹诺酮类药物是()
A. 诺氟沙星
B. 莫西沙星
C. 左氧氟沙星
D. 环丙沙星
E. 氧氟沙星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