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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公司(甲公司)于1999年5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起了“简便快速检测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1年2月10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获得专利权后,甲公司即投入生产,产品上市后受到欢迎。广州另一公司(乙公司)和甲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关系。2002年1月,乙公司找到甲公司商议有关专利实施许可事宜,甲公司表示同意。随后甲乙两公司就有关专利技术的指导及专利使用费等诸事项达成了口头协议:甲公司只允许乙公司生产其专利产品,乙公司拥有独家生产“简便快速检测仪”的权利,甲公司不能再允许其他方生产其专利产品,乙公司一次性付给甲方专利使用费20万元。2002年2月,甲公司瞒着乙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了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局备案。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

A. 有效
B.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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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独立
B. 客观
C. 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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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梁丘
B. 归来
C. 梁门
D. 丰隆
E. 厉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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