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20万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产品非常畅销,所以打算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丁的现金出资30万。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作为丙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0万元,又查明丙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3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 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有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C. 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D. 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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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对其所做特殊规定的有。
A.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B. 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
C.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D.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系三岁小孩,故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A. 对
B. 错
李某系新加坡人,故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A. 对
B. 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