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不予支付工程款。请问:修复(整改)有无次数限制,是否只限于一次,修复整改几次工程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还是继续整改?在承包人整改后工程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是否有权选择其它施工单位来修复,还是继续由原施工单位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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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部2003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采用综合单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报价方式,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综合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还约定:原投标价不变,新增项目和数量、原清单中有单价的参照原清单;原清单中没有单价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原清单没有类似项目时,由施工单位提出,业主审核后确定。请问:相对于投标时清单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增项,合同价款是否可以
只要建筑质量合格,合同无效按《司法解释》1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是否可以类推,不管施工企业有没有资质,只要建筑质量合格,都可以承揽工程,这是否在客观上鼓励违法?这一规定是否与《建筑法》相抵触?这应当如何解释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