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北方公司的业务资料如下:
(1)12月6日,与F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F公司按代销商品实际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该批商品的协议售价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60万元。商品已运往F公司。12月31日,北方公司收到F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列明已售出该商品的60%,款项尚未收到。
(2)12月13日,销售材料一批,价款为20万元,该批材料成本为16万元。当日收取面值为23.4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3)12月20日,收到I公司本年度使用本公司专有技术使用费4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6%。
(4)12月22日,G公司向北方公司订购一批商品。商品总价款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交货,合同签订日,收到G公司预付的款项80万元存入银行。
(5)12月26日转让一商标权,取得转让收入200万元,该商标权成本为200万元,累计摊销40万元,已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6%。
(6)12月31日,转让一台设备,该设备原价200万元,已提折旧10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9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17%,支付清理费用2万元,款项均已通过银行存款收付。
要求:编制北方公司12月份发生的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