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原告:陶岚,女,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上海惠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黄金海岸金玉兰俱乐部有限公司 2011年7月30日22时29分左右,原告与其他四人至被告处进行消费。同年7月31日0时32分结帐,但被告未收回原告的手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休息,同日10时30分左右原告又回到原来客间洗澡后,原告在干蒸房里干蒸时,听到外面有声音便走出。同时,被告一男性保安人员进人该房,并与从干蒸房内出来的原告相遇,该男性保安人员拿了原告的手牌对原告说“对不起”后即离开。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拨打“110”报警,经警署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06条第2款、第134条第1款第7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第1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上海黄金海岸金玉兰俱乐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陶岚人民币1000元。 问:你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在本案中的王某和张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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