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进口商拟进口10000公吨大米,发函给美国出口商,询问价格与装运期。5月4日美方电:“报实盘一级大米,101000公吨,每吨200美元CIF大阪,散装,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5月20日前复到有效。”5月7日日方电:“你公司5月4日电接受,以7月份装运代替8月份。”5月9日美方电:“你公司5月7日电,7月份只能装运3000吨,请确认。”5月11日上午:“你公司5月9日电确认接受。”同日下午日方又致电给美方:“其余七千吨同意8月份装运接受。”并立即开出一万公吨大米的信用证。 问:日本进口商与美国出口商的大米交易是否成立?
查看答案
吉林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化肥厂签订一项进口50万吨化肥的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4月份,但到4月20日,我方接到外商来电称:“需要推迟6个月交货,”当时正值化肥短缺,农业部门急需化肥。我方坚决不同意迟延交货,后经交涉无效,我方便正式通知美方,如不按期交货我方除撤销合同外,保留索赔权利。请问,我方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
中国的某公司购买产自伊朗的槽钢,合同规定应符合德国的DIN标准,但是制造商实际是按俄国的FOCT。标准生产的。由于德国的DIN和俄国的FOCT标准对同一规格的槽钢规定的截面尺寸是不一致的,于是买方认为货物不符合合同,不能使用,但他没有拒绝收货,也没有要求换货,而是向买方提出只能作为废钢回炉,要求按废钢降价处理。你认为买方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