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8年2月,某乡供销社负责人私自决定出售该社5间门面房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与买方谭某等人商量好售价,为防止供销社职工反对,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某帮忙。朱某执笔伪造了一份时间为2005年1月6日的借条,借条载明:乡供销社借谭某等人100000元,期限三年,到期不还,用5间门面房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偿还。2008年3月,某县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依据律师朱某伪造的借条作出民事判决,使乡供销社的5间门面房顺利地变卖给谭某等人。在该案中律师朱某有哪些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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