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人民币。甲、乙、丙三个人均以货币出资,投资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丁以专利技术投资,该专利技术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该专利协议作价20万元。同时,协议还规定:
第一、公司章程由丁独立起草,无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
第三、由甲提议,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
第四、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公司债券20万元。
第五、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需经全体公司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六、公司前三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规定,分析说明以上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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