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缴费规定如下: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金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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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提出,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1994]504号)规定,3%不是规定生育基金的提取比例,也不是其攀比目标,而是最高上限,具体的提取比例要经过周密测算来确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1994]504号)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1998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l%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