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日,甲、乙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以货币40万元作为出资,乙以劳务作价20万元作为出资;由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其他事项无约定。 该合伙企业成立后,发生如下事实: 2010年3月3日,甲未经乙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010年3月15日,乙经甲的同意,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010年4月5日,合伙企业向A银行贷款50万元,2010年7月5日到期。 2010年6月6日,经甲、乙一致同意,丙加入合伙企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010年7月1日,乙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甲、丙一致同意,将乙除名。2010年7月4日,乙接到除名通知。 2007年7月5日,合伙企业欠A银行的50万元到期,但是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30万元。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