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某投标人修改了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将12000立方改为10000立方,并据此报价,因此得分最高。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响应了招标文件,因此将该投标人列为三个中标候选人中的第一名。招标人在审查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时发现,该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修改工程量之后,已经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标准,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观点甲:该评标违规,没有否决应当否决的投标文件,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该评标委员会违规,并申请重新组织评标。观点乙:招标人应当重新召集原评标委员会修改评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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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施工招标,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蓝天公司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劳动力计划表中有“内墙粉刷155人”字样,合理的应为“15人”,“155人”是不合理的,但也没有规定对此项人数进行限制。根据上下文可以判断出是投标人笔误。评标委员会书面要求投标人说明,投标人在要求的两小时内没有回复。观点甲: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1.2款,“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说明、澄清或补正的”应该废标。但此例中,评标委员会提出澄清的必要性存疑,因此,即使投标人没有回复,也可以不废标。观点乙: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拒不补正的,可以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量化。本例不属于重大偏差,因此,可以对该项作出较低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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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招标一条全自动生产线设计施工总承包,估算价8.65亿元。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4.1款“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的“财务要求”栏目下载明:“提供2015-2017年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该项目因为技术复杂,工艺先进,全国只有三家潜在投标人,且都参加了投标。评标过程中发现,某一投标人提供了三年的财务报表,形式和格式完全类同,但只提供了2016、2017两年的审计报告,未提供2015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观点甲:缺少审计报告属于形式评审的内容,与财务资质条件无关。观点乙: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该投标人就审计报告一事进行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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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公司和白云公司存在控股关系。他们报名参加了同一项目同一施工标段的资格预审。观点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蓝天公司和白云公司的资格申请文件均不能通过。观点乙:招标人只能从中选择一家允许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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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寓楼,设计方案由某设计公司完成。合同约定,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各项规定。施工招标时,施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施工评标委员会发现,该设计方案不符合国家强制执行的防火规定。按规定,该公寓楼应有四个楼梯,但设计方案中只有两个楼梯。观点甲:既然投标文件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该继续评审,推荐中标侯选人,但要向招标人提醒楼梯设计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观点乙:该项目设计标段招标时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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