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日,王某持甲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一张,到甲企业购买设备,汇票上的收款人是甲企业,汇票金额为10万元。甲企业的经办人员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某所购价值10万元的设备交付给王某。2005年3月5日,甲厂到付款行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10万元款项转入甲企业帐户。3月10日,甲银行告知乙银行,付款的汇票金额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1000元。乙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王某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乙银行退赔甲银行9万9千元的差额后,要求甲企业返还损失9万9千元,甲企业拒绝,乙银行以甲企业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返还其损失款9万9千元。
甲企业辨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的职责,乙银行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且已将货款转让我企业帐户,损失应由乙银行自负。
请问:(1)法院应如何裁判?为什么?
(2)甲企业和甲银行应承担多少票据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