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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对某案进行侦查时,对犯罪嫌疑人周某的人身和其住处进行了搜查,查获了不少犯罪证据和赃款、赃物。侦查人员在决定扣押这些物品、文件时,由于其数量众多,侦查人员会同在场见证人,将其装入密封袋中,但并未开列清单,言明待回到公安机关后查验清楚后再开。同时,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的来往邮件、电报很有可能与犯罪有关,遂直接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对于公安人员的做法,以下哪个是不正确的?()

A. 在搜查时扣押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出示扣押证
B.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的见证人查验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C.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D. 不需要继续扣押邮件、电报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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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1号主席令发布,自()起施行。

A. 1997年11月1日
B. 1998年1月1日
C. 1998年3月1日
D. 1999年1月1日

吴某,15岁,因涉嫌强奸罪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在讯问他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B. 讯问时应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
C. 讯问应于吴某被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
D. 吴某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吴某,男,45岁,原系新华经济开发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2002年10月公安机关将其逮捕。为防止吴某迅速转移证据,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时,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吴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并查询、扣划了吴某的存款。后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03年1月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经法院同意后,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但1个月过去了,检察院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人民法院决定依据现有证据、判处吴某成立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1.本案中公安机关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公安机关是否有权查询、扣划吴某的存款,为什么? 3.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4.法院最后对案件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004年7月3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青年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岁,无业青年)和王某(男,18岁,无业青年)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并从陈某以及王某身上搜得人民币三千余元以及两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于是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人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陈某、王某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女,40岁)被犯罪嫌疑人陈某用刀刺伤.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王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问题: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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