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市国税局某分局2001年7月20日对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下问题: 1、1995年3月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1万元; 2、1997年3月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000元; 3、1999年3月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增值税2000元; 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于2001年5月10日超过应纳税额多缴增值税5000元; 5、检查中,纳税人自己提出2001年5月10日超过应纳税额多缴增值税3000元,经税务机关查证属; 6、2001年6月,纳税人采取现金收入不入帐手段,少缴增值税4000元。 计算该企业应加收滞纳金金额(假定年度为360天,每月份为30天,滞纳天数计算从少缴税款次月11日起到2001年7月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