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34岁,无业。张某,男,32岁,无业。赵某,男,33岁,无业。钱某,28岁,无业。孙某,男,22岁,无业。李某,男,21岁,无业。周某,男,24岁,无业。武某,男,27岁,无业。罗某,男,35岁,某地区公安局刑警队队长。胡某,男,55岁,某地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自2004年起,王某纠集张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武某等一批社会闲杂人员,组成一个名叫天龙会的组织。王某在当地称王称霸,组织一个建筑材料租赁公司,该地区的所有建筑工地必须高价租用他们的建筑材料,否则王某就会派人恐吓。王某为了使别人惧怕自己,让孙某和李某制造了两只猎枪,并且常带在身上。王某等人与另一团伙双龙帮因抢夺地盘而群殴,该组织中钱某将对方的一个人打成重伤。罗某是该地区公安局刑警队队长,与王某等人称兄道弟,关系密切,收到告发王某等人恶行的报案材料,就予以私自扣下,在省公安厅组织打击黑恶活动联查时,给王某等人通风报信。胡某是该地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在天龙会的成员李某故意伤害案中,收受王某的钱物,将本该判处刑罚的李某作了无罪释放的处理。后因王某非法持有枪支而案发,孙某和李某都如实供述了自己参加天龙会制造枪支的事实,并对胡某、罗某、钱某和王某的罪行进行揭发。王某和钱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涉及罗某和胡某的案情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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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一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下列有关发起人协议的判断正确的有()。
A. 甲、乙、丙、李某对公司的出资符合规定
B. 第二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不符合规定
C. 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在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不符合规定
D. 有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责任承担约定符合规定
E. 甲、乙、丙、丁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公司增加资本时各方优先认缴比例的约定符合规定
当伤员出现自主呼吸时,自动肺出现瞬时紊乱动作,可将呼吸频率稍调慢,随着上述现象重复出现,呼吸频率可渐次减慢,直至()次/min以下。
A. 5
B. 6
C. 7
D. 8
“地球一小时”是世界自然基金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所提出的一项倡议,希望个人、社区、企业和政府在特定的时间熄灯一小时,来表明他们对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支持。2010年3月28日晚8时30分,包括北京、上海、长春、深圳、成都、武汉在内的我国多个城市积极参与到这一活动中来。某班同学积极参与了此次活动,并结合所学知识就有关问题展开了反思和讨论。 同学甲说:仅景观用灯熄灯一小时就可以让一个地区的照明用电节省下几万千瓦,意义重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必须鼓励人们少用电。 同学乙则指出:发电量和用电量被认为是经济运行的重要风向标。今年一季度,全国发电量同比虽然仍是负增长,但与去年四季度相比,降幅大幅收窄,出现止跌趋升态势,其中部分省份用电量出现正增长。这显示当前我国经济出现企稳回暖迹象。在经济发展速度减缓的背景下,不应该再鼓励节电。 同学丙认为:在环保领域,既有提倡一天不开车的“无车日”,也有熄灯一小时的“地球一小时”。这类活动,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开展“地球一小时”活动,主要是为了培养大家的意识:一是节约能源的意识;二是对地球的责任意识。 同学丁则认为,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我每一次关灯都是为了自己少交电费。漫步校园,教室里大白天灯火通明,无人时空调、电风扇仍在不停地旋转……。既要让人们为了地球家园而节约能源,更要让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而节约能源。对地球负责首先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你是讨论的组织者,请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讨论加以总结请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评价同学甲、乙的观点。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