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于1998年与王女士结婚,并于1999年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数份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人民币数万元,李先生在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中填写了“妻子”。2000年,李先生因与妻子王女士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双方未对保险单处理进行约定。2001年9月,李先生又与杜女士结婚。2003年2月,李先生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与杜女士都认为自己应当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分别向保险公司提起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王女士的理由是李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是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其为李先生的合法妻子,李先生当时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的真意当然是王女士。杜女士则认为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而她才是李先生出事时的合法妻子,故理应由其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也无法判断该向谁理赔,故王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自己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应该确定谁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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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面爆破眼痕率,硬岩应保留60%以上,中硬岩石应保留50%以上,松软岩石或断层破碎带要达到爆破成型。
A. 正确
B. 错误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假定不考虑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甲公司20×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3年2月18日批准对外报出。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事项如下: (1)20×2年12月1日,甲公司因其产品质量问题对李某造成人身伤害,被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00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甲公司预计该项诉讼很可能败诉,赔偿金额估计在100-150万元之间,并且还需要支付诉讼费用2万元。考虑到公司已就该产品质量向保险公司投保,公司基本确定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50万元,但尚未获得相关赔偿证明。 (2)20×3年2月15日,法院判决甲公司向李某赔偿115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2万元,甲公司和李某均不再上诉。 (3)20×3年2月21日,甲公司从保险公司获得产品质量赔偿款50万元,并于当日用银行存款支付了对李某的赔偿款和诉讼费用。 要求:
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2011年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红利100万元。 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万元红利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丙尚未缴付剩余出资。经查,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100万元。因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对公司可分配的100万元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买方)与某外国B公司签冷轧卷板购销合同,该批冷轧卷板将用于生产电冰箱、空调器等夏季适销产品。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合同规定开立了受益人为B公司的信用证。B公司也多次书面承诺按期交货。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的任何关于货物已装船或延期装船的通知。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因原订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开航,无法保证按规定的时间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须于7月4日回复其传真。A公司于7月4日答复B公司,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B公司将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销合同。但B公司没同意A公司的要求,并要求A公司答复接受其延缓信用证期限的请求,否则将货物出售给别的客户,A公司遂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A公司是否可以提出索赔?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