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A市环保局在对企业进行排查时发现,B公司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0年2月5日投入生产,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私设暗道,恶意偷排生产废水。为躲避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企业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对厂区人员活动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专职人员在偷排期间巡逻。偷排废水污染物超标严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A市环保局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23条,于4月25日对B公司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罚款8万元人民币的处罚。请问:1、该公司同时违反环评和“三同时”规定,是否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违法行为?2、违反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A市环保局的处罚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4、B公司私设暗道恶意偷排生产废水,是否构成涉嫌犯罪?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