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空公司)筹建职工宿舍楼,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将该工程委托本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六公司)承建。总工程款900万元,开工前支付首期资金600万,经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剩余300万元。2003年9月,工程顺利完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此后,建筑六公司多次派人到长空公司催还剩余的400万工程款,长空公司以暂时资金周转有些困难为由请求暂缓支付。12月,长空公司为谋求外地市场,将一条进口生产线以低于原价70%的价格,作价270万转让给外地一家企业。建筑六公司得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该转让行为。长空公司认为:虽然拖欠建筑六公司工程款情况属实,但与转让生产线一事无关;且转让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问题:(1)长空公司转让生产线的行为是何种性质?
(2)建筑六公司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法律对此有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