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机器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除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外,甲公司其他相关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均等于计税基础,且折旧或摊销方法、预计使用年限及净残值均与税法规定相同。2018年度甲公司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甲公司2018年发生广告费支出950万元,发生时已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以银行存款支付。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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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YZ公司)系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均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XYZ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自建一条生产线,与该生产线建造相关的情况如下: (1)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专门筹集生产线建设资金。该公司债券为3年期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面值为3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实际年利率为6%。发行价格为3069.75万元,另在发行过程中支付中介机构佣金15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19.75万元。 (2)甲公司除上述所发行公司债券外
甲公司2×16年至2×18年发生的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16年12月25日,甲公司就应收乙公司账款4 000万元与乙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协议规定:乙公司以其拥有的一项固定资产(写字楼)及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偿付该项债务;乙公司写字楼和股权投资所有权转移至甲公司后,双方债权债务结清。(2)2×16年12月31日,乙公司将写字楼和股权投资所有权转移至甲公司。重组当日,甲公司该重组债权已计提的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至2018年发生的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2016年2月9日,甲公司购入一台需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设备已运抵甲公司。以上款项尚未支付。 (2)2016年3月1日,安装设备领用本企业外购原材料一批,成本为20万元,市场售价为30万元。设备于3月28日安装完毕,达到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