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般货物),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双方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要将纠纷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尚未履行时,由于国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甲公司单方面通知乙公司解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不同意,于是乙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提出仲裁申请后也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月1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此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则于2014年1月20日开庭审理了该案,在裁决作出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成员发生了争议,有两名仲裁员认为甲公司没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丽首席仲裁员则认为甲公司的要求合理,可以允许其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2014年2月1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甲公司于2014年2月2日领取了裁决书,乙公司于2014年2月3日领取了裁决书。要求:根据《仲裁法》及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果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下列各项中,有权对该案进行管辖的法院是()。
A.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C.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D.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