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税稽查局接群众反映,某羊绒衫厂利用收入不入帐的方法偷逃税款。2005年10月25日,稽查局派王某和李某两名税务干部依法按程序对其实施检查,经检查,查出该经营部利用收入不入帐方法,2004年偷税款20000元的事实(该企业2004年应纳税款合计为10万元)。随后,稽查局先后按程序依法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税款20000元,加收滞纳金1000元(假设计算正确),处以罚款15000元。该羊绒衫厂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指出该稽查局在检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